7月1日起,无锡交警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专项整治。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按《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办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则: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则佩带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无锡电动车厂家提醒您以下详细规定:
《条例》规则,运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执行安全出产主体职责,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驭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运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办理,并执行下列规则: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办理归入内部安全出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职责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驭人及电动自行车办理台账,组织驾驭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查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驭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驭电动自行车;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驭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职责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稳妥;
(六)法律、法规关于安全出产职责的其他规则。
此外,《条例》规则,在道路上驾驭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驭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运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驭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